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核。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与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现有的相应专向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的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资质受理及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示并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
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通过出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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