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八)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九)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办理《资格证》的数量由省厅技防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局技防办应相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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